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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流程
(1)公开办事程序
①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和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检定规程、检测规范等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素质,确保检测服务质量,向社会提供公正、准确、科学的数据和试验结果。
②检测业务
a、建立本地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量值传递,保证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b、承担本地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c、承担依法检定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d、承担本地区产品的市场商品的质量监督检验;
e、接受产、商品的委托检验;
f、接受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检验、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测试;
g、承担企业的产(商)品质量技术咨询,帮助企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h、开展对企事业单位的检测技术服务,承担验货、理赔、事故和执法证据的质量检测。
③检验(定)收费管理规定
a、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92)浙价费联55号;
b、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计量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标计综发(1992)第244号、(1992)浙价费联126号、(1992)财工370号;
c、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8号文执行;
d、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92)550号]文、浙价费[1999]449号文、浙财综[1999]116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e、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贸易结算用电能表实施监督检定收费问题的复函。浙价费[2001]453号;
f、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产品质量、计量委托检验、检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0]340号;
g、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制定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94]浙价费联17号、[1994]浙财综42号;
h、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转发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联[1993]26号、财综[1993]60号、浙标计综发[1993]第36号;
i、浙江省标准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及收费补充标准。浙标计综发[1992]第245号、[1992]浙价费联128号、[1992]财工371号;
j、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办法》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标准》的通知。浙标计质发(1989)第121号、浙价费(1989)77号、(1989)财工205号;
k、国家和省文件未作规定的检测收费,应申报有关收费标准,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l、无收费标准的零星检测项目或综合技术服务项目,按项目的技术含量和工作量与委托方协议收费;
m、收费标准可在监测中心(分院)办公室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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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检测质量异议处理程序
受检单位收到监测中心(分院)出具的检测报告(证书)后,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按以下规定
① 受检单位在收到报告(证书)后,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应在15天内向监测中心(分院)业务科提出异议依据。
② 受检单位提出检测结果异议时,须填写“检测结果异议处理程序表”交业务科。
③ 监测中心(分院)对检测的每一个环节认真检查后,作出处理规定。
④ 如需复测,原则上用原样品或备用留样进行复测。
⑤ 微生物等指标不能复现的检测项目不受理复测。
⑥ 复测表明原检测结果是判定错误的,应更正错误;如对受检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⑦ 对复测结论仍有异议的,受检单位可以按法定程序申请仲裁检验或不经复测直接申请仲裁。
联系电话:0571-86230474 86224720 传真:0571-86227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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